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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漫谈2020“直播带货”—微商软件批发商城
adgjm531 2020-8-21

这是我对一个“直播带货“专题采访问题的简略回答,并不严谨和完整,但大致表达了基本观点。如下。


“直播带货”,既是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对商业流通领域深化改造的结果,也是当前经济形势下各地、各行业进行生产和销售复苏的需要。


它带来三点影响:


第一,它释放了商业流通销售的社会潜能,让更多企业和个人可以借助直播这一相对便捷和低成本方式,面向全国乃至全球市场,这点对于那些数字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具有特别直接的帮助。


第二,它提升了市场消费的潜力,直播带货以其鲜明的呈现手段,提高了消费者的互动体验和行为激励,产生更为强烈的购买欲望,促进内需消费恢复。


第三,从社会效益上讲,直播带货为就业问题、部分群体保障收入问题和中小微企业生存问题提供了一个路径,这在当下是极为重要的。



我个人尝试过一次“直播带货”的购买,体验还不错,特别是看到镜头中创业的小姐姐努力的样子,还是很感动的。


当然,现下的“直播带货”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较典型的,如商品质量、虚假宣传、不实承诺、知识产权、售后服务和个别为了带动销售打的擦边球,等等。这些问题其中一部分是传统零售或电商既存问题在直播带货中的延展,也有一些是因为“直播带货”这一比“电视购物”更为具有现场感和互动感的特点导致的,如主播与厂家的剧本表演,如制造即时热销的虚假订单,等等。


这些对于那些从事电商多年的平台来讲,其规制管理和运营服务的经验较多,而对于一些刚刚以直播为电商手段的平台则需要更多在主播管理、品牌、商品、知识产权管理和权益与服务保障体系方面进行更多投入,保证直播内容与直播商品的双重合规合法。


现在除去少数名主播之外,大部分主播都是经过简单培训依靠“本能”在做节目卖商品,实际上,对所销售代理的品牌历史、商品特点和法律规定了解极为有限,他们更擅长以“表演“和“性价比“来拉动销售,而不是更擅长对消费者需求进行了解,也缺乏足够合理表达表现产品特性的技能,这些都是在以后要提升的。


在直播带货的内容方面,除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与义务,如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情色诱惑,符合消法等等之外,直播带货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加强对商品宣传内容内容严谨性和服务承诺。



平台作为直播带货的行为主体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对主播(及网红)的审核与培训,对商品的审核与管理,对相关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方面切实落地做好,尤其是在当下,对商品质量安全与知识产权的管理必须严格到位,这是必须具有的底线意识。


此外,平台发展直播带货应当兼顾大小两个“三方利益“:小的三方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企业与主播利益和平台自身利益,大的三方利益包括,市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平台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伤害其他各方,这是不允许的。


作为监管角色的政府方面,依旧要以“包容审慎”的原则来处理直播带货这一现象,将其与传统零售、传统电商等“合法地有区别对待”,鼓励这一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对其中与既有规则相冲突的地方要容忍其合理性和市场习惯,在后续逐步改进。


当然,对违背法律,侵害市场消费者和其他主体权利权益、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必须严惩,同时实施诚信体系建设将主播(及相关)的背约违信行为纳入到信用记录当中,建立一个更好的直播带货市场。


文章来源:马语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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